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政复决〔2025〕47号
申请人:王泽家,男,汉族,2000年*月*日生,住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小堡自町村。
被申请人:定州市公安局,住所:定州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型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定公(环)行罚决字〔2024〕1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3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定公(环)行罚决字〔2024〕1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31日,申请人接到定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环城中队的电话,说申请人的的银行卡有问题需要过去配合调查,申请人过去之后,一名刑警让申请人看了关于申请人的监控视频,并且拿走申请人的手机,从里面找到了申请人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申请人说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后来手机锁屏了,警察询问申请人的手机密码,申请人问他的行为是否合法,他打了申请人一巴掌,申请人当时特别害怕,后来又有一个人进来拽着申请人的头发问是不是以为他们不敢打申请人,申请人当时特别害怕、惶恐,后来他们带申请人去了医院做体检。然后去了定州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经过多轮询问后,申请人还是说没有违法行为,后来警察说不承认就告诉村里,申请人特别害怕,警察说让申请人承认,这个主要是处罚组织者。申请人多次解释,他们依然主观判断申请人发生了违法行为,后来申请人害怕再次受到刑讯逼供,被迫承认,但实际上申请人并未发生违法行为,他们也并未做辨认笔录。传唤证也是申请人多次要求后,才在定州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给申请人看的,传唤申请人的时间应该是超过了八小时,并且办案警察和书面上的办案警察不是一个人,实际是申请人给钱后感觉这个行为不好,就要求退钱,但是对方不给退,多次沟通无果,申请人也没办法,于是就离开了。法律讲究的是重物证,轻口供,被申请人并无直接证明申请人违法的证据,就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未提供受案登记表,扣押申请人的手机、车钥匙、项链,申请人也并未签字,提取的电子数据无效,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申请人申请了申辩,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提交,还有一页纸只是让申请人念了一遍,并未仔细观看,并且申请人阳痿根本无法进行此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环城中队存在刑讯逼供、威胁、诱供,以及程序严重违法,希望定州市人民政府还申请人一个清白,现申请人要求对方提供证明申请人违法的证据、以及在定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环城中队和定州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的全程录音录像,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王泽家,该人系被申请人办理的贾**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的违法行为人。
二、关于申请人嫖娼的事实及处理依据
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抓获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贾**及卖淫违法行为人高**,并扣押了卖淫的小院内监控视频,根据查看监控视频及查看贾**用于收取嫖资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和高**的供述,发现定州市长安路小堡自町村王泽家有嫖娼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对违法行为人王泽家进行传唤。经侦查,2024年4月7日晚22时许,申请人添加贾**用于容留、介绍卖淫的微信号“碎银几两”,并备注(定州斜街200碎银几两),后多次与贾**在微信上谈嫖娼事宜。2024年12月28日下午,申请人再次与贾**在微信上谈好嫖娼事宜后,申请人按贾**向其提供的位置,到**广场西门马路对过处民房内进行嫖娼,并通过支付宝给贾**转账200元嫖资。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嫖娼当日民房内的监控视频、申请人支付嫖资的付款记录、贾**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申请人嫖娼当日高**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王泽家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辩解
定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环城中队民警对申请人当日嫖娼的卖淫小姐进行询问,高**陈述只要付了款的嫖客都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且申请人去嫖娼前与组织卖淫的老板(微信账号:J0311****,昵称:碎银几两,申请人备注:定州斜街200碎银几两)商量过嫖资价格,申请人到该处民房后支付宝扫码向老板支付嫖资,申请人供述高**和他脱光衣服后,申请人用自己的生殖器蹭高**的阴道部位,即使申请人不承认发生性交也构成嫖娼行为,其与贾**在微信上谈论嫖资、供述其生殖器与高**生殖器有接触的行为,高**供述与申请人发生了性关系,所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为嫖娼。
以上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定公(环)行罚决字〔2024〕1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抓获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贾**及卖淫违法行为人高**,并扣押了卖淫的小院内监控视频,根据查看监控视频及查看贾**用于收取嫖资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和高**的供述,发现申请人有嫖娼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对申请人进行传唤。经侦查,2024年4月7日晚22时许,申请人添加贾**用于容留、介绍卖淫的微信号“碎银几两”,并备注(定州斜街200碎银几两),后多次与贾**在微信上谈嫖娼事宜,2024年12月28日下午,申请人再次与贾**在微信上谈好嫖娼事宜后,申请人按贾**向其提供的位置,到**广场西门马路对过处民房内进行嫖娼,并通过支付宝给贾**转账200元嫖资。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定公(环)行罚决字〔2024〕1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嫖娼当日民房内的监控视频、申请人支付嫖资的付款记录、贾**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申请人嫖娼当日的高**询问笔录、王泽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2024年4月7日晚22时许,申请人添加贾**用于容留、介绍卖淫的微信号“碎银几两”,并备注(定州斜街200碎银几两),后多次与贾**在微信上谈嫖娼事宜,2024年12月28日下午,申请人再次与贾**在微信上谈好嫖娼事宜后,申请人按贾**向其提供的位置,到**广场西门马路对过处民房内进行嫖娼,并通过支付宝给贾**转账200元嫖资。申请人主张未与高**发生性交行为,但根据高**的询问笔录和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申请人的生殖器与高**的生殖器发生了接触,其行为已构成嫖娼,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拘留十日,罚款壹仟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定公(环)行罚决字〔2024〕1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