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定政复决〔2025〕50号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政复决〔202550

申请人:李亚红,女,汉族,1989**日出生,住定州市北城区国贸中心大厦。

被申请人: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310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3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定州市北门街**小区业主,为了解小区人防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人防工程使用主体、人防工程分布情况,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使用证、人防区域总平面图。2025227日,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该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开不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有权了解该信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公开以上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22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查,李亚红申请公开的“**小区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使用证、人防区域总平面图等信息”,该小区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无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使用证等信息,人防区域总平面图属于第三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2025227日,被申请人已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小区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使用证、人防区域总平面图。被申请人于2025221日签收后,于2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小区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使用证、人防区域总平面图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挂号信信封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未明确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径行作出不予公开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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