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定政复决〔2025〕92号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政复决〔202592

 

申请人鹿文甲汉族,1974**日生,住址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村*

申请人鹿文琦汉族,1976**日生,住址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村*

被申请人定州市留早镇人民政府住所:定州市留早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和刚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朋飞,定州市留早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村务公开督促职责的行为不服,20254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49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村务公开督促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督促职责,并将督促履行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在承包户合法承包的土地位于留早镇义合庄村(案涉两个地块,第一个土地四至范围为:东:陈**;南:道路;西:席**;北:道路。第二个土地四至范围为:东:席**;西:鹿**;北:田垄;南:道路),为核实土地确权登记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1010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单号:125052593****)向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案涉土地2017的土地承包合同;2、案涉土地相关的承包户具体人口登记档案等材料。”经查询,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已于20241013日签收,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纠正。故申请人于2024122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712147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督促履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督促并责令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并将督促履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512日签收,法定期限内未履职,其行为明显违法。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村务公开范围,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公开相关材料,关系到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属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的事项,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此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对此具有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义务,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及查询。

二、被申请人具有对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未作出村务公开答复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及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未作出村务公开答复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及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对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公开村务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其履行村务公开职责。

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12日签收了申请人向其邮寄的《督促履行申请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督促职责,亦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致使申请人至今未了解、获取到相关村务信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职责的行为违法,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书后积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书后及时和义合庄村委会联系,经过了解情况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一条规定,于202516日给义合庄村委会送达了《督促依法依规履行村务通知书》。被申请人要求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2、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收到督促履行申请书后,经过查找,没有找到案涉土地2017年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找到案涉土地相关的承包户具体人口登记档案等材料。村委会经过向鹿**谈话得知,上述两块承包地登记在鹿**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鹿**称手中没有2017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为鹿**、王**、鹿**。鹿**不给村委会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3、村委会于2025515日给鹿文甲和鹿文琦邮寄了《村务公开答复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12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督促履行申请书,请求依法督促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并将督促履行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12日收到上述,16日给义合庄村委会送达了《督促依法依规履行村务通知书》,责令义合庄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定州市留早镇义合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收到通知书后,经查询,未查到案涉土地2017年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承包户具体人口登记档案等材料。2025515日义合庄村委会向申请人邮寄了《村务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于516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督促履行申请书、邮政EMS邮寄单及物流详情、《督促依法依规履行村务通知书》、送达回证、《村务公开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向义合庄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未果,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督促职责,被申请人负有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充分进行调查核实、限定村委会公布的合理期限并跟进监督,以实现“责令”的效果。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履行了调查核实和跟进监督义务,该责令通知亦未限定合理期限,导致村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且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督促申请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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