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定政复决〔2025〕95号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95

 

申请人:刘雪静,女,汉族,1990**日出生,住定州市息冢镇沙流村*

委托代理人:侯旭磊,北京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定州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枫,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定资源局政信公开2025003不服2025411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定资源局政信公开20250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未予公开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预售的**项目商品房,项目位于定州市中兴路与杨庄街交口北行200米路西以下称涉案项目)。因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申请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害,为核验项目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2025218日作出定资源局政信公开20250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在回复中仅对部分内容进行公开。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事项均属于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职责、应予公开的文件。

关于建议向定州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咨询的申请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以上事项均属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应由被申请人负责予以公开。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同意公开的理由,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第三方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限定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其次,本案中第三方以公开政府信息尚未完全具备条件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于法无据。最后,案涉项目的出让合同由被申请人保存,而土地出让信息本身属于应被公众广泛知悉的政府信息,第三方本身并无拒绝公开的权利和理由,应由被申请人自行决断是否公开,而非以第三方拒绝公开为由不予公开。

关于七、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答复经核实,现邮寄给您,但实际只提供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未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

关于申请表十一,被申请人未提供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或其他地形图。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21)》(规范土地供应办理程序批前公示);《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城乡规划和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除保密要求外,城乡规划要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可知河北省一直存在批前公示制度,被申请人以房地产遗留文件相关文件为由答复称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缺乏依据。

关于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首先,被申请人错误地将其归类为竣工规划验收文件。根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2000修正)》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及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完成后,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可知该项程序并不局限于规划验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监管的若干措施(冀建房市(202110号)》(加强规划落实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监管力度,对放验线、基槽开挖、基础、主体等施工环节进行全程精细化核验),可知项目建设时河北省仍存在放验线制度,被申请人依法承担案涉项目验线的行政职能,应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保存了该信息。

申请人从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预售的**项目商品房后,却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问题。案涉项目存在延期交房、烂尾、虚假宣传等一系列乱象,使得申请人在内的上百户业主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申请人为全面了解项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只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项目的关键行政文件信息,以此来判断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但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阻碍了申请人对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迫使申请人不得不通过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另外,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目的不仅在于恳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更期望借助司法调解及协调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展开有效对话,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妥善协商。在此,申请人恳切希望定州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促成双方的沟通与协商,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一、2018年,经市常委会会议决定,将住建、执法、国土等部门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行政审批局,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20243月,按照党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地方机构改革要求,行政审批局整合市委网信办、发改局等相关职能,新组建了定州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申请人提及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等均由定州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公开。二、申请人针对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开事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征求了第三方意见,该公司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尚未完全具备公开条件,不同意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房地产遗留问题相关文件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或者其他地形图、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已将有关资料复印件补充邮寄给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定资源局政信公开20250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12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122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025122日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后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18,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定资源局政信公开2025003后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单据等证据证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政府信息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被申请人以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存在瑕疵,本机关在此指正。鉴于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法不予撤销。

关于部分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咨询其他部门,根据相关职能划转规定,被申请人第一、四、五项政府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定州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咨询,第二项向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该告知符合职能调整实际情况,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存在瑕疵,本机关在此指正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七项“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未明确说明其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关系,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八项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应当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被申请人仅答复“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的程序”,未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检索查找义务,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十三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暂无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等政府信息,后向申请人邮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等,告知内容认定事实不清。

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其他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作出相应回复,并无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项;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项、第、第十三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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