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政复决〔2025〕106号
申请人:赵建明,男,汉族,1957年*月*日生,住定州市西城区杨庄子社区**小区。
被申请人:定州市公安局,住所:定州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型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定公(西)行罚决字〔2025〕0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定公(西)行罚决字〔2025〕0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六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要求对李**、薛**、李**、马**等人的违法行为全面公证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1月7日上午,申请人对薛**、李**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中李**的视频、视频录音显示,李**陈述事情起因是柴翠茹打市政府平台12345市长热线,视频暴露了李**、薛**强行霸占十号商住楼,砸开防盗门,抢走贵重物品及现金,其它东西全部扔在街道上的过程。在庭审中申请人律师指出李**、薛**在办理10号商住楼的申请材料系伪造。故李**对申请人更加极力打击报复。在庭审结束后,李**、李**在定州法院大门口辱骂申请人,当时申请人已报警,北城派出所出警,李**、李**看到警车,才离开法院。当天下午7点,申请人出小区,碰到薛**。薛**辱骂申请人,申请人后买完东西回家时,李**、薛**在小区门口骂申请人,申请人拿着手机准备录下视频,李**、薛**冲上来抢夺手机,李**多次抓住手机,薛**边抢手机边辱骂边追着打,此时李**的妹妹李**、妹夫马**都参与抢手机追着打的行动,申请人为了自卫,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边跑边用手抵挡打来的拳头,四个人追着打申请人。申请人跑出他们四个的抢夺范围后,立即在小区门口报警,李**、李**在我报警时,急匆匆往家走,一边走一边辱骂。后申请人去西城派出所报案,在报案时要求派出所调取全面录像,但调取的是不是全面的录像,派出所不给申请人出示,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2025年1月8日,早上六点李**在小区进行辱骂,一天辱骂三次,申请人三次报警。
从2023年开始薛**、李**对申请人打击报复,以暴力方式抢夺,霸占本属于申请人所有财产,用报废车堵门口、堵车库、砸水表、断电、强行砸开防盗门。现在我的车库还被李**堵着,已经一年多,在李**没有任何证据、申请人有合同的情况下,西城派出所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申请人30多次报警,都没有处理结果。但被申请人仅片面采信李**的轻微伤鉴定,不核实伤情鉴定的真伪,综合判断事件性质的双方责任,被申请人未对李**、薛**、李**、马**、李**、李*做出任何处罚决定,对这些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只对申请人作出了不公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片面,对薛**、李**等人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定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赵建明殴打他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
2025年01月07日19时许,在定州市西城区**小区门口,李**、薛**因当日上午赵建明在定州市人民法院庭审时提到李**、薛**的女儿是买来的一事与赵建明发生争吵,赵建明用手机录像时李**上前夺赵建明手机,赵建明用拳头殴打李**头面部。经鉴定,李**的伤情为轻微伤。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辩解,
对申请人称在当天下午7点钟,申请人出小区买东西,在大门口碰见薛**,薛**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说薛**是黑社会,专干违法的事,申请人离开去南边买东西,再次回家时,在小区大门口,李**、薛**见到申请人就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拿着手机准备录下李**、薛**等骂申请人的视频,李**、薛**冲上来抢夺申请人的手机,李**多次抓住申请人的手机,薛**边抢手机边辱骂边追着打,此时,李**的妹妹李**、妹夫马**都参加了抢申请人手机追着申请人打的行动,申请人为了自卫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边跑边用手抵挡打来的拳头,在跑出对方四人的抢夺范围后,立即在小区门口报警。案发后,办案民警调取了**小区门口监控视频,监控视频中显示,2025年1月7日19时15分,薛**、李**、刘**三人在**小区门口交谈时,赵建明从小区外回小区时手持手机朝向薛**、李**、刘**摄像,李**、薛**到赵建明面前与其发生争吵,刘**在三人中间劝阻,李**在看到赵建明用手机录像后伸手夺向赵建明手机但并未夺走,赵建明挥拳打向李**面部,此时,薛**、唐**先后从小区门口南侧店铺内走出来上前拉架,赵建明向后退,薛**、李**跟向前,赵建明向前挥拳张勇(唐**丈夫)、黄风水(薛**丈夫)、李**(李**妹妹)从小区门口南侧店铺内走出来跟上前但并未发生冲突。案件事实并非申请人陈述的为了自卫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用手抵挡打来的拳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建明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以上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定州市公安局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定公(西)行罚决字〔2025〕0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定州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赵建明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7日20时许,被申请人接李**报警称:**门口,与邻居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对方用拳头打自己脑袋。被申请人接警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后查明:2025年1月7日19时许,在定州市西城区**小区门口,因纠纷,李**、薛**拦住申请人与其发生口角,申请人用手机录像时李**上前抢夺,申请人用拳头殴打李**头面部。经鉴定,李**伤情为轻微伤。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定公(西)行罚决字〔2025〕0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监控视频能清晰显示出,申请人用手机录像,李**在抢夺手机过程中,申请人殴打李**头面部的过程,经鉴定,李**为轻微伤。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定公(西)行罚决字〔2025〕0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