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政复决〔2025〕110号
申请人:宗华龙,男,汉族,2007年*月*日生,住址江西省庐山市温泉镇隘口村宗家坳*号。
被申请人:定州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定州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朱大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波,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金乐,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具体为未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的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3194785****)。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2月27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并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局作为农药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农药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结果。然而截至申请人提起复议之日(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事项作出任何答复,已远超法定期限,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举证。请法治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请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受理情况。接到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与被答复人取得联系,沟通相关情况。同时决定受理其投诉,受理号为定农举受〔2025〕1号,2025年5月3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被答复人。二、关于被答复人称其所购产品生产厂家保定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针对被答复人投诉该公司生产产品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定农罚〔202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855元,罚款61369.99元。2024年10月25日,该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目前该公司已停产。我局已将该情况向被答复人进行了电话反馈。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的形式邮寄了投诉举报函。信中描述:保定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劲扑苍蝇蚊香”,标签标注为“灭蝇”字样,且外包装盒上印有苍蝇的图案,但该产品农药登记证登记的防治对象为“蚊”。申请人认为该农药产品标签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保定市**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函。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申请人。6月1日,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受理通知书、邮政EMS邮寄单及物流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2025年5月28日予以受理,5月30日将《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明显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决定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