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定政复〔2026〕226号
申请人:张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9************。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城区**街**家属院**栋**单元**室。
被申请人: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定州市迎宾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大队长。
张慧不服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