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定政复〔2026〕212号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6212

 

申请人刘红卫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9************

所:河北省定州市**城区**村**号

被申请人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定州市兴定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永,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

 

刘红卫不服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6427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682**********

申请人称:申请认为因为在此违章前2个多小时(2026年4月14日16时10分)因走思误闯红灯,后发觉停在路口中央,变绿灯了才通过。此违章于2026年4月14日18时30分通过同路口、同车道、同方向,当时申请人特别小心,因为2个小时前前申请人误闯了红灯,记忆深刻,这次申请人规矩停车等红灯,绿灯亮了申请人才通过,确实没有闯红灯,申请人怀疑十字路口探头故障,请予以核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的查处经过,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情况。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冀******于2026年4月14日18时30分在定州市中山路**路口到**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采集证据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6年4月16日申请人作为车辆驾驶员在定州市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应处100元罚款,记6分。

三、对复议理由的辩解。

申请人认为“规矩停车等红灯,绿灯亮了才通过”。证据照片显示,车辆在未通过停止线时,上方信号灯已经为红色,车辆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直至通过路口,从三张证据照片的时间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并未向申请人说的停车等待绿灯后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申请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6年4141830分,申请人驾驶冀******小型汽车,在定州市中山路**路口到**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采集证据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4月16日,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6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证据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冀******的小型汽车,在定州市中山路**路口到**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68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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