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认为不当、显失公正或违法的,有权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一)自然资源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中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构建筑物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行为;
(三)建设项目供地行为;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五)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的变更行为;
(六)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为;
(七)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八)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
(九)土地面积勘测定界行为;
(十)土地、矿产资源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行为;
(十一)收取土地、矿产资源规费行为;
(十二)矿区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等。
第二条 投诉举报人依法投诉举报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提出意见、建议;集体走访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3—5人分别陈述;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妨碍自然资源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的自然资源投诉举报事项,在法定权限内应按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办理;对依法应由其它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移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条 在办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 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其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发现本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在30日以内纠正并予以重新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等造成失误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机关显要位置设置投诉举报箱,在综合执法科(电话:12336)和信访(电话:2589995)设投诉举报电话。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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