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我局产生、记录的政府信息,特编制本指南。
需要我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参阅《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具体范围参见《定州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二是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编排体系要素。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途径。
主要采取网上一种途径。
网上公开:
定州市政府网
:http://info.dzs.gov.cn/index.do?templet=xzzf_index
2.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网上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定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定州市自然资源局依申请按信息产生、记录的状态提供信息,不对其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申请范围。
申请人需要在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填写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完整填写《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描述应明确、详细。若有可能,提供该信息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并须同时提供所需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相关证明材料。
(2)选择申请方式。
①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通过信件、电报或传真方式传、送至我局办公室。
②在受理处申请。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述,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业务。
(3)处理流程。
①、审查。
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审查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登记并处理。
《申请表》填写完整,且要件完备的应即时登记,及时处理。
3、答复。
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l 申请内容属于公开信息的,电话告知申请人查阅方式;对需要文件复印件的,由工作人员复印后提供给申请人。
l 申请内容含有不予公开信息的,将可以公开部分提供给申请人,告知不予公开的原因。
l 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单位的,告知申请人本单位不存在申请信息;对能够确定属于哪个单位的,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l 申请内容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l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l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四、办理机构等信息
办理机构: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
邮政编码:073000;
办公时间: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联系电话:2589160;
传真号码:2589319。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定州市政府或市纪检监察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