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8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圈占庞村镇西坂村集体土地建厂房。经现场勘查:该地块四至:东至:西坂村土地、西至:河北拓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南至:道路、北至:道路,占地面积19958平方米,合计29.937亩。经查2011年《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此地块地类为未利用地(内陆滩涂)19365平方米、建设用地59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现状为:厂房已投入使用、板房和空地。
你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搞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书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询问笔录7.现场勘测笔录8.违法现场照片9.2011年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说明12.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新土地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下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
根据冀自然资规〔2019〕3号“《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一)违法占地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9.937亩土地。
2、决定对你公司违法占用1995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299370元(贰拾玖万玖仟叁佰柒拾元整)。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入定州市财政局指定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帐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本处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之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敏璇 赵森
电 话:0312-2589325
地 址: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