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定自然资罚字[2024]-01-00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自然资罚字[2024]-01-001

 

当事人:定州市浩鑫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树卫、男、身份证号:1306**********1434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镇十家疃村5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922N

项目负责人:代志刚、男、身份证号:1306**********1376

政治面貌:群众。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镇十家疃村512号。

我局于2024 1  8日对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十家疃村村东土地修建库房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37月,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十家疃村村东土地修建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属违法占地行为。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占地面积1966.67平方米,合2.95亩。经对照《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此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宗地已纳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联合审查通过的定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修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5、身份证复印件6、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7、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 1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文件冀自然资规〔2023〕3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之规定,第五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4.“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5.“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2.95亩土地。

2、处你单位违法占用1966.67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共计216333元(贰拾壹万陆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入定州市财政局局指定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帐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   0312-2589325        

 址:  中山东路3号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84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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