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林罚决字[ 2025]第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周村镇北子京村村民李来锁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3.10.23
身份证号码 1324011973XXXXXXXX
工作单位 定州市周村镇北子京村
现住址 定州市周村镇北子京村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5年5月25日,周村镇北子京村村民李来锁未经批准,擅自在北子京村西取土,把土地上野生构树铲除。取土40车,经第三方技术 机构认定取土面积105.3平方米,土方265.83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5.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冀林草规[2024]1号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你2026年4月30日前将破坏的105.3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2.对你非法取土、破坏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米16元罚款,共计壹仟陆佰捌拾肆元捌角(1684.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银行(账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