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定自然资罚字[2025]-002号
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287P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对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建设“嘉兴园”项目28#住宅楼及地下工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城区回民一社区、财医路北侧建设“嘉兴园”项目28#住宅楼及地下工程。经现场勘查,结合2026年2月6日定州市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嘉兴园”项目28#住宅楼及地下工程的核实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书,确认该项目施工现状为:嘉兴园28#住宅楼施工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25946.13平方米,地上28层,地下2层。“嘉兴园”项目28#住宅楼及地下工程现施工程度评定为每平米单价1284元,总评估价值为33314831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壹万肆仟捌佰叁拾壹元整)(不包含土地价值)。
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回民一社区、财医路北侧建设“嘉兴园”项目28#住宅楼及地下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批先建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调查图片,4.评估报告书,5.规划设计条件,6.公司营业执照,7.关于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符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导则的通知(定政发[2018]104号)】文中“五、关于行政处罚和税费追缴16、对回迁房、住宅商品房涉及的各类行政处罚,各职能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低限处罚。”的意见;鉴于该工程项目属于我市解遗项目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嘉兴园”28#住宅楼及地下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为33314831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壹万肆仟捌佰叁拾壹元整)的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额共计1665741.5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伍仟柒佰肆拾壹元伍角伍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由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定州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保定银行定州支行)]缴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庞盈盈 赵 森
电 话: 0312-2589325
地 址: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84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