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定自然资罚字[2025]-003号
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玉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4898)
我局于2025年 12月 25 日对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在中山路与建设街交叉口大世界购物中心综合体项目地上一层部分加装围墙、地面铺砖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于2015年3月在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在中山路与建设街交叉口大世界购物中心综合体项目地上一层部分加盖围墙、地面铺砖。经现场勘查,结合2026年2月6日定州市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擅自在大世界购物中心综合体项目地上一层部分加盖围墙、地面铺砖核实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书,确认该项目施工现状为:大世界购物中心综合体项目地上一层部分围墙总面积为766.7平方米,总长度139.4米,高5.5米,部分玻璃幕、部分砌体+石材。地面铺砖总面积3204.09平方米,规格为(80×80)地砖。大世界购物中心综合体项目地上一层部分围墙、地砖、及部分璃幕墙、砌体+石材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12174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壹仟柒佰肆拾伍元整)(不包含土地价值)。
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大世界购物中心综合体项目地上一层部分加盖围墙、地面铺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调查图片,4.评估报告书,5.公司营业执照。
我局已于2026年 3月 9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符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建设的大世界购物中心综合体项目部分一层加盖围墙、地面铺砖的建设工程造价112174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壹仟柒佰肆拾伍元整)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额共计112174.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伍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由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定州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保定银行定州支行)]缴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庞盈盈 赵 森
电 话: 0312-2589325
地 址: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84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