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住建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适用条件
1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信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展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描施……(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3.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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