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级、县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
2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级、县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199619号)
3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级、县级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4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级、县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二)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四)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    质量监督手续查验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经查验,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55号)
5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 房产信息查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级、县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房产预查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级、县级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发〔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1号)
6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级、县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一)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二)第六条“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3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工程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4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安全生产争议的调解工作。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建筑装饰装修登记管理制度和常态化巡查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本管理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5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6 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条件及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7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及活动的行政检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8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9 对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0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个人的违法信息应当依法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依法建立健全建设施工“黑名单”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1 对建设类注册人员注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2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工作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3 对民用建筑节能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4 对绿色建筑活动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5 对装配式建筑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 省级
16 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7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县级 市级或县级
1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行政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1 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2 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行政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3 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4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招投标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省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审批层级 实施机关 监管主体 事项备注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省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实施,部分专业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级建造师,委托市级实施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省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实施,部分专业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级造价工程师,委托市级实施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省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级结构工程师,委托市级实施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省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级建筑师,委托市级实施
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委托市级实施
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省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委托市级实施
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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