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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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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3.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