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三)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301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管局 综合执法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02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管局 综合执法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2018年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03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管局 综合执法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04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管局 综合执法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05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行政处罚 城管局 综合执法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06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行政处罚 城管局 综合执法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07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行政处罚 城管局 综合执法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08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行政处罚 城管局 综合执法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2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09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行政处罚 城管局 综合执法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3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1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311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312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313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314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315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316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317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318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319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320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2019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年 4 月23日起施行。              
321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处罚(拒不整改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2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3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25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6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7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28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29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3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检查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311001 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02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看该从业人员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安全管理职务资格证书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看该从业人员操作流程是否规范;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03 防雷设施合格证(附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04 岗位责任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上墙;操作规程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上墙;安全警示标语、标志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标语标志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05 报警器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06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是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日常安全检查台账是否定期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07 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队伍、应急器材预案是否成册,应急器材是否齐全;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08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存压力容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员证(安全管理)是否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员证(充装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安全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台秤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11 液化气购销合同及气质检验报告是否符合标准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12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否与现场一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书申请表是否与现场一致。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11013 是否向非自有液化气罐装行为 行政检查 城管局 公共事业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八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征收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行政收费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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