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给付事项

法定依据

给付条件

给付材料

给付数额

给付方式

给付程序及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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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身份证、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原则上按照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与申请家庭对应的公租房租金的差值确定。

货币支付

给付程序:
1.城镇家庭申请住房补贴;
2.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
3.公示;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补贴。


办理时限:不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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