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
备注
法定
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
责任
层级
1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