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3〕第025-1号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定州市中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俊彬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北门街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58151821D

经查明,你公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在定州市兴定路南侧、北门街东侧建设东方城市华苑项目10#、12#住宅楼、B区地下车库工程10#、12#楼于2016年9月17日,B区地下车库于2022年9月2日开工建设述事实,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质)案移字(2023)第(01)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现场照片、现场形象进度踏勘表、定州市中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日志、定州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东方城市华苑项目实施时间的证明》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和证据。

20234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3017-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结合本机关结合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导则》【定政发[2018]104号】(2018年12月3日印发)第16条“对回迁房、住宅商品房涉及的各类行政处罚,各职能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低限处罚。”及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9年2月1日修订)第六条第四款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单处罚款数额为法定幅度内的30%(含本比例)以下。”和第九条第二项“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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