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亮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定州市瘟庙街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07071
经查明,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定州市清风街东侧施工上东天誉项目1#、3#住宅楼工程,1#住宅楼于2021年11月30日、3#住宅楼于2021年11月25日施工。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稽)案移字(2023)第(02)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和证据,定州市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0月9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3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3〕建第033-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9年2月1日修订)第六条第四款“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单处罚款数额为法定幅度内的30%(含本比例)以下。”、第九条第二项“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元(9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