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3〕第060号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定州市龙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黄少勋

经营范围: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 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4)起重设备安装: 装饰材料零售,建筑装饰装修,筑路,钢结构制作、安装,市政工程,土石方运输,石材加工,石油化工设备管道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定州市北门街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1814M

经查明, 2023816你公司在定路北侧、安源大厦东侧施工的明月新城三期住宅小区32#楼一层平台处约10立方米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36#、37#楼北侧约910平方裸露地面未苫盖,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述事实,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20239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3〕生第015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31日印发)第C060211502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示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三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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