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3〕第079号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定州清山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于进  

住所定州市中山东路南侧宋街F20商业门脸一楼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2MA0CR8XE12

2023年8月17日,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定州清山正元府项目5#楼存在违规预售行为。查明,2020年8月13日-2022年3月26日期间你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清山正元府项目5#楼商品房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清山正元府5#销售台账统计表、收款票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对该项目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预售行为。

20239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304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F020103601项:“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款壹万柒仟零柒拾贰元陆角贰分(17072.62)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三十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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