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贾高峰 性别:男
身份证号:132***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23年11月18日晚,你擅自砍伐位于定州市自来佛街与中山路交叉口东南角城市树木,八棵胸径10公分、1.5米分支的玉兰损坏严重,失去景观效果。以上事实,以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函【定执罚移函字〔2023〕(城)第004号】、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关于自来佛街与中山路交叉口东南角被损坏绿化的情况报告》、河北恒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自来佛街与中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绿地更换苗木资产价值咨询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公布)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的规定。你已于11月22日对砍伐的城市树木进行了补植。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3〕城第00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公布)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公布)第C090106601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5棵及以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树木基准价值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