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3〕第107-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左瑞廷       性别:

身份证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根据2023年8月14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时发现,北京昌顺瑞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定州市经济开发区嘉定路9号施工的年产100万双鞋项目(办公楼)工程,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施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将该工程转包给个人,该项目由你负责,现工程主体已完工述事实,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建)案移字(2023)第(09)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北京昌顺瑞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定州市行政审批局文件、变更申请、监理会议记录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五人询问笔录、与左瑞廷的电话短信联系记录,施工人员工资单、材料采购单、***五人身份证、施工微信群聊天记录、施工现场照片、定州市龙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站租赁合同、租赁物品回送情况记录单、定州市龙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站出库单、租赁还款计划、租赁证明、建筑机械设备运费单、刘会军转账记录、收款凭证、支出记录复印件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202312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3建第065-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31日印发)第G010106201项“工程已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叁佰壹拾肆元壹分(6314.01)。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三十二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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