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05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河北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辉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西城区岸芷汀兰29号楼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98813860A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土木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拆除)(以上项目凭资质证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清风街东侧、迎宾路南侧施工的百盛家园二期17#、临街商业及外线管网工程, 2023年10月23日,17#楼特种作业人员(司索信号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安)案移字(2023)第(09)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停工整改通知书,河北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你单位已在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31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30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3062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G020206202项“较轻: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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