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06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定州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华伟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兴华东路北侧(君悦华府小区)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47874110J

经查明,你公定州市自来佛街东侧、迎宾大道南侧建设的东方水墨林居居住小区项目(18#-23#、25#住宅楼、E-3#-E-8#商业及地下车库一期),2022年5月15日验收后未报主管部门备案。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现场踏勘意见表、现场踏勘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你(单位)至今未到主管部门备案。

20231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306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G100105804第二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100105804第三项“严重,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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