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07-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定州市泽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志平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新合作广场B座12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F32C09X

经营范围: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拆除活动(爆破除外);园林绿化工程;照明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消防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城市垃圾清运服务;门窗安装;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安装、维修;建材、钢材、家具、五金产品、卫生间用具、厨房设备、家用电器、灯具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 2022年1月15日,你公司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承揽位于定州市中兴路北侧、建设街西侧中兴广场项目1#楼公共部分装修工程,现已完工。以上事实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建)案移字(2023)第(11)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州市泽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中兴广场项目1#楼公共部分装饰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20231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305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3059-1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G010106002项“较重,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叁仟壹佰贰拾元(23120.00)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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