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董志平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2***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22年1月15日,定州市泽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承揽位于定州市中兴路北侧、建设街西侧中兴广场项目1#楼公共部分装修工程,现已完工,该项目由你负责。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建)案移字(2023)第(11)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州市泽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中兴广场项目1#楼公共部分装饰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2023年1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3〕建第05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3〕建第059-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010106002“较重,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玖佰壹拾捌元玖角陆分(1918.96)。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