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简罚决字〔2025〕生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冀定城执简罚决字〔2025001

 

当事人:王克文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于2025年01月15日在定州市体育馆南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长2.6米宽1.2米高0.8米,体积约2.496立方米。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清理建筑垃圾,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当场已按要求恢复。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第C061002601项:“严重,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01月15日16时00分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立即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01月30日前将款交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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