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冀定城执简罚决字〔2025〕生第002号
当事人:河北金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士斌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联系电话:***
地址:定州市长安路西南佐村口东1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CHDW3M1G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建筑材料销售;固体废物治理;土地整治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批生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5年0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冠廷、张勇士巡查发现,金小永驾驶河北金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牌为冀FT8807车辆,在定州市迎宾大道爵仕山北侧由东向西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约1米长车厢未采取密闭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金小永通知公司负责人金士斌到达现场办理该案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修理车辆,进行密闭运输,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当场已按要求恢复。
你(单位)车牌为冀FT8807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4年8月27日印发)第C060308501项:“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03月17日10时30分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立即对建筑垃圾进行密闭运输。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03月31日前将款交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