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瑞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会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中兴东路(大华公寓12#栋19单元E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F0E6075
经营范围:住宅房屋建筑;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装饰工程;工程勘察活动;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活动;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工程(爆破除外);风能发电工程;太阳能发电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结构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防水材料、建材销售;苗木、花卉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 2022年8月26日,你公司将承包的明月新城四标段31#、32#、36#、37#楼二次结构劳务部分工程分包给李俊红。该工程位于定州市兴定路北侧、阳光公寓东侧,目前工程主体外墙已完工,违法行为已停止。以上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建)案移字(2025)第(01)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河北瑞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劳务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施工日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河北瑞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和该项目31#、32#、36#、37#楼二次结构劳务部分工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受委托人身份证、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2025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02-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10106201第二项“较重,工程已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柒仟柒佰贰拾陆元玖角壹分(27726.91)。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