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16号
当事人:定州市晓漫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魏晓曼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杨庄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75515363X
经营范围: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灶具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2025年4月11日,你(单位)在定州市博瑞汽修厂南侧无名厂内储存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经过现场检查(勘验)发现50KG液化气钢瓶76个,15KG液化气钢瓶335个,6.5KG液化气钢瓶5个。以上事实: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2025年4月11日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日通过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公第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公第005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发布)第C080104605项之规定“较轻:及时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