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1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11

 

当事人:定州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杏敏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南侧(香江大厦1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81U239B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园林景观工程;市政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志远路北侧施工的香江信家住宅小区项目2#-15#楼、S1-S3#商业楼、1#-2#地下车库、室外工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限期整改通知书,定州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检验检测报告、营业执照、交易记录截图、电子发票、收款收据、建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目前已整改完成,共配备了120顶安全帽。

2025年5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字〔202501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20206204“严重,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5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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