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军
住所:定州市高蓬镇西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8257020X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绿化工程;门窗、幕墙制造、销售、安装;电梯及配件制造、安装、维修;电气机械制造;日用品百货、五金产品、食品、工艺美术品销售;住宿、餐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健身服务;老年人养护服务;医疗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兴华路南侧、女人街西侧建设的阳光2009居住小区2#、8#楼于2013年10月30日投入使用,2023年7月27日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现场踏勘意见表、现场踏勘照片,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阳光2009小区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2025年5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0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结合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G100105802第一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6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