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腾润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克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北庄子村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地板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权结备租赁;金属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2MA08JR2C24
经查明,2025年05月12日,你公司的车牌号码为冀FN6379重型自卸货车,在定州市迎宾大道运输砂石过程中,车厢有4米未采取密闭。
上述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已按要求当场改正。
2025年05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生第00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4年8月27日印发)第C060308501项:“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玖佰元整(49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