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康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
经查明,2025年3月17日,你在定州市****家中销售液化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法所得肆仟零伍拾元(4050.00)。以上事实,以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公布)第二十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
2025年5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公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公第00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发布)第C080104501项“较重: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1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柒万元整(170000.00);
2. 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零伍拾元(4050.00);
合计:拾柒万肆仟零伍拾元(17405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