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20号
当事人:王茂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2****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经查明,2025年2月27日,你在河北省定州市子位镇东内堡村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在接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在规定时间未及时改正。以上事实,以定州市子位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镇执)移函字〔2025〕第1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公布)第三十九条第十项:“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你在规定时间未及时改正。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公第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公第00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发布)第C080205704项之规定“较轻:首次违法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玖佰元(19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