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邦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晓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址:定州市南城区迎泰新城B区1号底商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2MAC41J288C
经查明,2025年07月26日,你单位在定州市迎泰路以南,中八路以西,107国道以北,施工的定州市中军帐学校建设项目,该项目施工现场教育楼南侧,由西向东,长5米高2米约10平方米围挡未安装,围挡安装未达到100%,易造成扬尘直接向外扩散,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现场勘验,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公司于07月29日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2025年08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生第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生第00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档,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4年8月27日印发)第C060211501项:“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