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31-1号
当事人:河北晟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亚甫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西城区中兴西路202号501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CMYK5A2G
经查明,2025年2月24日,你单位在定州市兴定路北侧、北门街东侧施工的凤凰花都项目,8#住宅楼工程电梯前室窗口(2300mm)宽,未按结构设计要求应设置构造柱,2025年6月25日已整改完成,未造成质量缺陷。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现场影像照片、河北晟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证明、河北晟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和该项目8#楼工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
2025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19-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修订)G010106401第一项“较轻: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叁万伍仟零伍拾元(53505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