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当事人:王飞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名 称:定州飞哥快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FX32447
经营范围:快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定州市北城区xxxxxxxxx
你(单位)在定州市北城区北门街旧电力局对面(不属于主要街道)经营的飞哥快餐店(重庆鸡公煲)于2025年9月15日进行露天烧烤,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拒不改正,并于2025年9月17日继续进行露天烧烤。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1日印发)第C060604005项“较轻,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日前将款交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