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49-1号
当事人:定州市弘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语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刀枪街东侧(北城区办事处北行100米)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证经营);农村土地整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凭资质证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0821884X4
经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北城区刀枪街东侧建设的中悦君庭会所项目,于2016年4月1日开工,2017年12月19日完工,2019年1月1日投入使用,2019年9月19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2025年9月7日委托河北中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定州市分公司进行检测,2025年10月14日河北中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2025年11月20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中悦君庭会所项目工程质量认定意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现场影像照片、现场形象进度踏勘表、定州市弘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吴语义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日志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定州市弘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证明》,姚利峰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检测鉴定报告、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中悦君庭会所项目工程质量认定意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2025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3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31-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10105801第一项“较轻,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肆仟壹佰肆拾肆元(144144.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