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50-2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50-2
当事人:王晓灵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经查明,你(单位)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月11日在定州市技师学院北侧、北门街西侧承包的汇泽雅居项目一期D-1#住宅楼工程劳务部分(含脚手架工程),你(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脚手架施工资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你是公司主管人员和项目直接负责人。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河北德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王晓灵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河北德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刘三勇身份证、河北德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和该项目D-1#楼工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汇泽雅居项目一期D-1#住宅楼工程劳务部分款项的请况说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202511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03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032-2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10106002第二项“较重,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玖佰伍拾玖元捌角柒分(7959.87)。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十二月一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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