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任鹏飞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
经查明,定州市新瑞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单位,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安装使用的智能充装控制箱无防爆电器设备铭牌、智能充装控制箱与接线盒连接的数据线穿线管为非防爆挠性软管,不符合充装台爆炸危险环境对电器设备的防爆要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存在一处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定州市新瑞燃气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事故隐患。你作为定州市新瑞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证书编号:CLEx22.0393)及设备防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501FGDQ61393)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申辩书复印件、陈述申辩笔录复印件、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编号:CNEx17.4291)复印件、智控充装枪防爆合格证书(编号:CNEx18.2085X)复印件、智能充装控制箱(编号:1710F192)、智控充装枪检验报告(编号:1804F019)复印件、智能充装枪(防爆合格证号:CNEx3031X)图片等证据为凭。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2026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6〕公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6〕公第00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第五条第五款规定“需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之外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适用相关行业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2024年9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一般:未履行1项法定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02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2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