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冀定城执简罚决字〔2026〕综第003号
当事人:定州市铭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少辉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住所:定州市南城区石家佐村村东蔬菜批发市场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F4HBGXT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你(单位)2025年8月1日,承包位于定州市清风北街东侧、兴定路北侧的澜庭商务中心1#商业楼项目起重设备专业承包工程,你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2025年12月16日完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10106002第二项“较重,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玖佰叁拾伍元(935.00)整;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4月14日前将款交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