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6〕第007号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6〕第007

 

当事人:孙海辉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260401日,你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冀F6K2X2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定州市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运输砂石过程中,总长3.6米的车厢约0.5米长未采取密闭措施。2026年04月01日10时22分,车辆已采取密闭措施,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已按要求当场改正。

2026年04月0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6〕生第00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6〕生第00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09月01日实施)第C060308501项:“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2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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