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6〕第008号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6〕第008
当事人: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兴华东路北侧(君悦华府小区商住楼二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BRF8KW49
经查明,你(单位)在定州市兴华路北侧、107国道西侧施工的众春御园项目12#住宅楼工程,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住宅楼工程3层脚手架2025年12月8日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3层脚手架脚手架与结构外表之间贯通大于15CM,未按照《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1项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025年12月15日改正。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限期整改通知书,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王开军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20264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6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6005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20110201第二项“较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壹仟元(41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四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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