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兴华东路北侧(君悦华府小区商住楼二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BRF8KW49
经查明,你(单位)将承包的定州市中山路北侧、安喜大街东侧华峯御府小区9#楼工程中的外墙工程,2025年9月10日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定州杨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州杨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日开始进场施工,2025年12月21日与定州杨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外墙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证明、定州杨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信息查询截图,定州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证明、定州杨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其它费用证明、直接责任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2026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6〕综第006-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印发)G010106201第二项“较重,工程已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捌佰叁拾元陆角陆分(6830.66)。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